References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6%AD%BB%E5%88%91

https://www.taedp.org.tw/page/2892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xiCGOL6F0s4&t=121s

https://blog.xuite.net/zulus/twblog/121506384

https://www.taedp.org.tw/page/2892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83004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死刑深層心理的解析,正就是踩下煞車減緩車速的一腳。當人們接觸到除了正義公平外的另一種解釋後,當人們知道自己的心理可以被這麼「污穢」地解析後,或許會陷入迷惘中,而這瞬間的迷惘或駐足正是走向廢死一途的契機。

 

文:李茂生

前言

有關死刑的討論,有些是可以理性討論,但有些則否。可以理性討論的部分,幾乎都傾向於廢除死刑。然而,在一些國家中,死刑存續的主張還是喧囂塵上。甚至於已經廢除或停止死刑執行的國家,這類的議論還是未曾歇止,只要發生聳動的案件,那麼死刑的存廢問題,一定會再度被談及。

那麼就會令人產生質疑,是否人性就是如此,平常沒事的時候,我們還可以用理性克制自己的慾望,但是只要超過臨界點,人們就會展現赤裸裸的人性,而人性就是排除異己以及嗜殺?雖說這是動物的自我保存動能,無可厚非,但是犯罪人,縱然是非常獸性,也沒有侵害到被害人以外的其他人,則為何我們會產生同仇敵愾的情緒,不惜借他人(國家機關或其內具有特定法定職務的人)之手,實現自己想像的自我保存慾望?

國與國、種族與種族間的戰爭,確實表現了人性自我保存的慾望,所以殲滅作為對手的國家或種族的人會被視為英雄。當然,這是指其成功的時候而言,一旦失敗,則會受到他國或他種族的「審判」,進而成為罪人。觀諸國內,類似的情形,正在日常生活內不斷地進行中,舉凡對毒品的戰爭、對貧窮的戰爭,或對犯罪的戰爭等,不外就是對內製造出「敵人」,而宣言殲滅其存在的「內戰宣言」。

國與國或種族與種族間的戰爭的情形,許多都是假借生存必要而為實質上國力的擴張,相同地國內戰爭(內戰)的情形,或許也是一樣的。然而,在政治操作之外,如果沒有最基本的排除異己、保存自我的情緒或亢奮時,不管是對外戰爭,或對內戰爭,這都是事倍功半。所以問題就在於到底是什麼公眾情緒使得這種煽情的政治操作得以成功,並讓人們趨於排除的瘋狂。

以下要探討的就是這種基於人性的情緒而令國家機關得以假借除惡、除害之名,終局地排除特定國民的機制。我當然也包含在內,所以以下的探討,並不是號稱菁英份子對庶民的指控,而是一種更為深層的反省。因為只有在理解自己的情況下,局勢才有翻轉的可能。

Mexican_execution,_1914
Photo Credit: Wikimedia Commons @ ublic domain

可合理討論的死刑存廢論

首先讓我們談談可以合理討論的贊成死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在合理討論的框架內駁斥這些理由,那麼在去除這些可以討論的理由後,即可正視非理性的贊成死刑理由。

  • 死刑可以抑止嚴重犯罪

第一是死刑可抑止犯罪的論述。一般贊成死刑的論述中,最經常被提到的就是死刑的犯罪抑止力。這種想法是基於一種非常樸素的概念而提出的,亦即一般人都會怕死,所以只要告知做某種事一定會被處死,則人們就不敢去做那件事情。

然而,犯後怕死求饒的事情雖然並不少見,但是犯罪前想到死刑可能性的犯罪人毋寧是屬少數。不僅是衝動之下,根本不會考慮到後果,甚至於縱然有經過深思熟慮,犯罪人都會想賭一下,自己會不會被抓到。而事實上會被抓到定罪的人並不是多數。更何況,有一部分的犯罪人甚且是想借司法判決來求死。

姑不論以上曾經有過多數科學研究的結論,僅以一般常理而言,假若死刑可以抑止犯罪,那麼嚴重的犯罪早就已經銷聲匿跡。臺灣正式宣告不執行死刑的四年間的經驗,早就證實不管有沒有死刑的宣判,或執行死刑,社會的治安都沒有變化,嚴重的犯罪並沒有因此而增加。

當然於此並不是在主張嚴刑峻法沒有效果,只不過若要產生這類的效果,即必須犧牲許多的自由與寬容。亦即,對於輕微的犯罪,我們都必須嚴刑以對。換句話說,這就是鄉民論述中經常被提到的「整部刑法,唯一死刑」。試想假若竊盜是唯一死刑,則縱然並不是每個竊盜都會被逮捕並科處死刑,這仍然有高度的威嚇作用。只不過若欲借死刑來遏止所有犯罪,則必須違反比例原則,而任何人都無法確信自己不會觸犯小犯罪。

  • 國際趨勢並不重要

第二必須談及的就是所謂的國際趨勢。以國家數而言,廢除死刑的國家毋寧是屬多數,而且數量繼續增加。整體而言,國際趨勢是傾向於廢除死刑,而許多國際公約也直言廢除死刑的必要性,只不過以全球人口數而言,仍舊是以贊成死刑者為眾。其原因不外是仍有死刑的國家中有美國、中國與日本等國家在內。

美國的數州有種族歧視的問題,此觀諸受死刑判決的犯罪人的人種即可明確知悉。而日本方面,則有其對於死的意義的特殊文化觀感,以死謝罪一事,在日本文化中具有特殊的意義。至於中國方面,則不用再論,其僅是以國家強權的確實性實現社會的統治而已。在國際的論壇上,這些國家的消極舉措都已成為國際笑柄,而且嘗受了諸多的壓力。

我國並沒有這類的文化或社會壓力,躲在其後主張連他們都無法廢除死刑,所以我們也無須廢除死刑一事,僅是鴕鳥心態作祟而已。在國際上嚴重犯罪趨於緩和的現在,躲在特殊文化與社會因素的後頭,僅是想掩飾橫亙於人性中難以消除的淵藪在臺灣卻是明目張膽地發揮作用的恥辱罷了。

RTR3G0IG
Photo Credit: Reuters/達志影像
  • 「殺一個少一個,拯救將來的被害人」的論調

雖然這是贊成死刑論者中,非常重要的論點,但是卻是根本經不起合理反論的論點。這類的主張認為只要消除一個禍害,那麼因為這個禍害會產生的惡害,即會減少。然而這僅是等同於主張刪除掉電腦中錯誤訊息,而不去論到底電腦的設定到底哪裡出了差錯的作法。這種作法根本沒有辦法解決問題一事,根本就不需要進一步的論述。這類的論調僅是以殺來掩飾未能解決的根本問題而已。不解決根本的問題,只想要掩飾目前的狀況,那麼永遠殺不完,更何況在沒有辦法阻止陸續出現的案件時,甚有可能擴大死刑的適用對象到有殺人嫌疑或之虞的人身上。

類似的問題還有轉轍器的論調。這個論調的內容大體上如下:一輛火車行走至轉轍器前,發覺前方鐵軌上有五人被綁在上頭,而另一方則是只有一人,此際將火車行使路線轉到一人處,殺死一人,救五人,這是合乎道德的。這個議論貌似合乎邏輯,但是卻是個假議題。因為如果事實上發生這類的問題時,是用緊急避難的論理來說明問題,例如恐怖分子劫持飛行中的飛機,向政府揚言如果不釋放他們被捕的首領,則要將飛機炸掉。

然而,在這類的案例中不管是一人還是那五人都是處於現實的危險中,所以能夠比較選擇的優劣得失,但是在死刑的例子上,犯罪人將來還會殺人,以及會殺幾個人這件事情,卻是一個假設。拿假設的數據來與確實會發生的數據相比較一事,本來就是個謬誤。當然,在反對死刑陣營中,會有人主張犯罪人是有教化可能性的,所以我們應該盡力於避免他再度殺人,而不是以殺止殺。但是這個論述不僅會惹毛贊成死刑的人,並且其論述的模式也是以假設來對抗假設,所以並非得策。

總而言之轉轍器的救五人殺一人的論調,雖然貌似合理,但卻是基於對不可知的未來的假設而成立的。反之,我們也可以假設那個一人將來會救了數千人,則此際是否可以碾殺了那五人。這個時候,贊成死刑的人一定會說,你怎麼知道那個人將來會救數千人,殊不知自己在提出這個疑問時,早就犯了同樣的錯誤。

RTR30PJO
Photo Credit: Reuters/達志影像
  • 完美的勿枉勿縱司法的論調

這個論調在臺灣真是個很大的諷刺。臺灣的大部分民眾雖然平素不相信司法,還謔稱為恐龍司法,但是一旦碰到殘虐的殺人犯被科處死刑,則立即主張司法是公正的。不過,最近因為國際公約的關係,判處死刑的案例越來越少,所以幾乎所有的裁判者都變成恐龍。姑不論司法是否恐龍(這牽涉到公平公正的相對性問題),裁判者與民眾都希望司法能夠勿枉勿縱,只不過裁判者知道這只是理想,理想可以靠近,但無法達成;反之民眾則認為這是必須達成,而且是可能達成的目標。為何會有這種差異,原因很多,不過最主要的原因是「要求別人是很簡單的」。

人審判人時有一定的缺陷,這就是誤判的可能性。誤判與死刑沒有絕對關係,任何誤判都是悲劇,只不過當誤判產生國家剝奪人命的結果時,再多的補償也回饋不到已經受死的人身上,所以在可以科處死刑的案例,裁判者通常都會被要求應更為小心謹慎些。反之,一般民眾則是站在合理推論的這一方(又被稱為鍵盤柯南)。

關於這點,簡單說來就是「確信」與「優勢證明」間的差異的問題而已。在以往或許裁判者與民眾是站在同一陣線,大家一起來推論,但是由蘇建和案、江國慶案、徐自強案乃至剛獲得第一次無罪判決的鄭性澤案(由檢方提起再審,訴求無罪),在在顯露出裁判者謹慎的態度,其與民眾的觀感是漸行漸遠。

不過,問題不是發生在這類案件上,證據方面有疑慮的案件,只要續行溝通,則裁判者與民眾間的距離並不是不能超越的鴻溝。問題是發生在當場殺人當場被捕的案例。當裁判者基於某些理由,例如〈刑法第57條第1項〉的量刑諸款規定(牽涉到犯行前、犯行中以及犯後的諸多考量),或基於國際公約有關精神障礙的規定(對於精神障礙者不得科處或執行死刑),而不判死刑時,贊成死刑的一般民眾立即會鼓譟,大呼司法已死。縱或反對死刑的團體或個人,針對以上四個議題提出合理的說明,贊成死刑的人仍不能接受。則,問題就在於拒絕合理溝通的理由何在。

對殘酷犯罪的憤怒與恐懼

對於一般民眾的反應的說明,最簡單的就是所謂「素樸的正義感」,但是更正確的命名應該是「對殘酷犯罪的憤怒與恐懼」。以下就這種基於憤怒與恐懼而形塑出來的「義憤」,進行深一步的解析。

  • 被害人的傷痛與民眾的同理心

一般在辯不過的時候,最經常出現的一句情緒性發言就是:「一命償一命。等你家有人被殺了,才來說廢死」。當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發出這類的憤怒之語,其實是可以理解的。憤怒會使得受傷害的人縱然知道於事無補,也無法藉此而使得傷害得到平復或減損的地位得到回復,但仍舊會要求加害者受到同等的傷害或地位的貶抑。這不外是一種大家一起下地獄的悲憤情緒的展現,雖然沒有建設性,但是卻也無可奈何。但是,當不是犯罪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的人都這樣主張時,則必須進一步探討其理由何在。

同理心是個說明的機制,但是為何會產生同理心,同理心的擴散效果為何,這是必須進一步釐清的對象。同理心是指換位思考,意指立於對方的立場、情境,設身處地地理解對方的反應,對該反應表明感同身受,但不一定必須贊同該反應。這是一般實際上人際溝通上的一種技巧,可以促進和諧。問題是基於對被害人或其遺屬的同理心而贊成死刑的一般大眾,卻是基於換位思考,然後積極贊同被害人等的反應,甚至於超越一切,替被害人等抱不平。殊不知,被害人或其遺屬的反應其實對整體社會而言只有負面效應,而無越過、撫平傷痛繼續前進的功能。

對於犯罪情事,僅同理一方,並積極忽視整體方向的態度,這才是問題的根源。對於這種偏頗的同理心,就其產生及擴散的機制,大體上有以下四種可能的解釋。

RTS167Y4
Photo Credit: Reuters/達志影像
  • 「下一個被害人可能是我或我的親友」的解釋

雖然貌似合理,但是發生的機率太小。一般的殺人案件都會有情、財、仇等動機,其對象通常都是有這些關係的人,與社會大眾無涉。縱然是沒有情、財、仇等動機,而僅是與社會為敵的無差別殺傷事件,受害機率都小於車禍或其他事故。

這類的恐懼,若不是因為其他因素而擴散開來,則是有一定的社會操控。最明顯的例子是酒駕A1事故(酒駕造成死亡或重傷的事故)與刑法第185之3條的刑責。雖然酒駕僅佔這類事故的一成左右,而且行為人通常都是低下社會階層人士,但是卻被形塑成富二代酒駕撞死孝子等的悲情事故,引發社會激憤,進而導致刑度愈來愈重。反觀違規駕駛、疲勞駕駛或使用再生胎的貨櫃車爆胎等,雖然發生率高於酒駕,縱然理論上可以成立間接故意(未必故意),但是卻沒有人去主張對肇事者應科處死刑。終究後者可能人人會犯,而前者則不是如此,所以將所有責任歸諸前者一事,是個非常好的推託。

回到殺人案件的議題。對於殺人案件的驚慌,或許有同樣的情事。對於殺人案件的案情如有過度宣染的報導,確實會產生這類的恐懼。人們通常不會去殺人,但是日常生活中卻經常聽聞人命的事件,在懼怕自己會被害的情緒下,將責任悉數歸咎於特定人身上,確實可以獲得一時性的心安,但是終究不是個解決方案,也經不起進一步的探究。

總而言之,你或你的親友不太可能會成為現在正處於司法審判中的特定對象的下一步殺人行為的對象,除非你或你的親友與這個人有情、財、仇等親密關係。在親疏關係懸殊的情況下,強說同理被害人或其遺屬,這也未免過於牽強。所以,贊成死刑,要特定人一定要離開世間的理由,不應求諸於他人,而應求諸於自己。

  • 嗜殺成性的解釋

延續上一個同理心的議題,可以將同理的對象從被害人或其家屬擴張到加害人及其父母親屬身上。只不過這種「同理」應該已經背離了同理心的定義,而是一種嗜殺的報復。這種心理的內容是,你讓被害人或其家屬痛苦,那麼就讓你以及你的家人也嘗受一下別人的痛苦。換句話說,就是讓你死,同時也讓你的家人與被害人家屬一樣感受到痛苦。

姑不論,加害人的家屬可能早已放棄了加害人,其所感受到的痛苦不及於被害人家屬,縱或加害人家屬也會感受到同樣的痛苦,整體而言這也只是痛苦上再加上痛苦而已,除了滿足主張者嗜殺的心理外,應該沒有其他的作用。更直率而言,這種心理不外就是「不甘我屁事,你們就一起去痛苦」。這已經不是同理心,而是一種疏離的惡意,企圖將加害人與被害人,以及其他的相關人士都排除到正常的社會圈之外,眼不見為淨。這類的心態經常出現在公審的場面,在公然非難加害人的同時,假借被害人以及其家屬的不堪情境,將加害人家屬牽拖進來。

這不外是種嗜血的心態,除了割裂社會外,別無作用。或許我們無法否認確實有人有這類的心態,但是社會仍舊存在、仍舊在繼續進行中,所以這應該不是個一般現象,社會終究是以連帶為成立基礎。

RTR2Q78N
Photo Credit: Reuters/達志影像
  • 對於枉法者的嫉妒

比起以上兩種解釋,以下的解釋則完全脫離被害人(及其家屬)這個中間選項(亦即放棄同理心的選項),而直接解析贊成死刑者的個人心態問題。首先是嫉妒的心態。

這種理解源自於對「胎兒與出生後社會化過程」的認知。人們在仍舊是胎兒的時期,透過臍帶從母體吸收養分而成長,其根本不會去顧慮母體是否營養充分,就一昧從母體吸取養分,甚且有母體已經腦死,胎兒仍舊繼續成長的醫學報告。這種不顧他人死活,只管自己的活存的心態,不外就是最基本的人性。而這種心態被稱為「小霸王心理」。

這種小霸王心理不久就因為臍帶被強制切斷,進而脫離母體後,面臨修正的必要。起初,嬰兒仍舊是肚子餓了就哭啼,拉了大小便不舒服就喚人服侍,但是不久其發覺哭鬧不是萬靈丹,反倒是顏面抽搐形成笑臉時,更能夠得到滿意的服侍後,學會了以溫和的、撒嬌的態度獲取生存所需一事,是較為有效與輕鬆,於是嬰兒社會化了。

不過,並不是所有人都是如此順利地社會化,仍有部分人仍舊停留在未社會化的嬰兒階段,其於肉體成長後,仍舊是蠻橫地向他人奪取所需。對於已經社會化的人而言,這真的是情何以堪,尤甚者甚至會感受到比不上他的羞慚。所以必須以集體(國家)的力量,給小霸王一個教訓,讓其永遠無法恣意妄為,以求自我心理上的平衡。

換言之,已社會化的一般人對於未社會化者產生嫉妒,進而想眼不見為淨,於是抹殺其存在,讓自己不會想要回歸到不可能回歸的小霸王境界。然而,按理對於一般犯罪也應該會有同樣的情緒產生,但事實上一般民眾並沒有對一般犯罪產生嫉妒情緒,進而要抹殺其存在。更何況許多嚴重的犯罪者,與其說是小霸王,倒不如說是魯蛇,對於失敗者剝奪其生命一事,甚難以嫉妒一詞予以合理化。

總而言之,將事務影射到幼兒或甚至胎兒期的深層,是很難得到驗證的(縱然就每個人的成長經驗而言,或許有點說服力)。縱然,可以證實嫉妒的存在,也無法證實這類的嫉妒就可以發展成讓某人離開人世的慾望。

  • 對超我的反抗

比起上述對小霸王的嫉妒心態更為深層的是自我與超我的緊張關係。

人們都有我行我素的本我,這個本我在經過超我的制裁後,逐漸翻轉成社會化的自我,進而與他人共處於社會集團中。而人們為何願意接受超我的指令,而改變本我,其實牽涉到人的自虐傾向。每個人回憶起小時候的事情,都會憶及小時候做錯事情而受罰時,想要讓自己痛苦而從父母親不捨的心情中獲得自虐性的愉悅。

論者基於這個深層心理的敘述,發展出自虐型受罰(受規訓)的理論。亦即,法律是超我,而犯罪的慾望則是本我,當人們基於本我而做出違反超我的訓誡時,會受到超我的處罰,且平日本我也受到超我的壓抑與監視,而這個處罰、壓抑與監視會產生快感,所以人們為了享受本我受到超我壓抑(監控或懲罰)時的快感,進而積極地接受了超我的指令。換言之,超我之所以成為戒律的根本,其原因不外是本我尋求快感的心理機制。人們甚至於為了尋求快感,進而不斷要求超我的極度展現。

將這套理論翻轉到死刑的贊同意見時,我們可以主張當看到犯錯的人接受極刑時,本我與超我的衝突到達極限,於是受罰者接受處罰感到痛苦一事,會激起觀看者的快感。換句話說,主張死刑一事,其實就僅是看到某人的本我與超我極度衝時,該本我承受痛苦,藉此產生的觀看者的快感所致。

然而,縱或可以憑個人經驗感受到被權威壓抑時的快感,進而理解自我規訓(服從權威)的機制,但是看到別人受懲罰,而感到快感時,如何將這個快感與自我受到壓抑時的快感連結起來?這點尚無法解明。不過,針對聽聞死刑被執行時,一般民眾所感到的快感,除去以正義公平的實現等虛偽的論述所為解釋外,或許同理到受罰者,感受其(受到超我或法的懲罰時的)痛苦,並基於該痛苦而產生自虐性愉悅的解說,縱或表面上貌似荒唐,但也不是無法想像。

n1hc9cy444olfps693vb7076xjc9b2
Photo Credit: Reuters/達志影像

結論─翻轉的可能性

以上基於合理的辯證,駁斥了可合理溝通的死刑贊成論調,同時稍微深入地探討了縱然不合乎邏輯但情緒上仍舊要贊成死刑的深層心理。然而,通常在前半段論輸的人們,都會直接訴諸情緒,宣稱其主張就是素樸的正義的展現。此際,後半段的論述在毫無實證的情形下直接碰觸到人們平素不能或甚至不願意接觸、理解的深層心理,揭穿其公平正義的假象,這會讓毫無這類經驗的人們反感,最終將嗤之以鼻。

所以我國的議論仍舊在鬼打牆,除了借諸菁英份子所為政治性決斷外,似乎無法戒除死刑之癮,但我國的政治菁英根本又是無法期待的一群。則,難到我國就必須追尋在美國、日本以及中國之後,當個在死刑議題上的死硬派?

我國目前的狀態是欠缺對於已經決定要排除或甚至翦除的特定他人受苦的同理心,所以對加害人不會有任何同情。此外,我們更將社會上所有的不安,加在特定人身上,企圖藉著排除或翦除而感到安堵感。最後,事關死刑而言,一般民眾欠缺對於國家強權(超我)的疑慮或懷疑,而我國有關死刑判決以及執行,不論其理由在於安撫社會情緒,還是移轉當前社會矚目的目標,在在都顯露出與公平正義無關的政治性操作。

雖然廢死在我國應該還有漫長的一段路要走,但是要走也要走對路。以更為嚴酷的無假釋終身刑來替代死刑,雖然可以立即得到近半數民眾的贊同,但是生理上的死亡與社會性的死亡間,終究是沒有多大差異。這種的替代制度頂多可以確保受刑人將來有一天或許可以得到平反的機會。

則,在諸多廢除死刑的國家所採長期拘禁後釋放,並附加一段期間社會監督的制度,在我國有無推廣的可能性?以目前的觀察所得,只要不能確保受刑人生理上或社會性死亡的話,贊成者應該會急速下降。終究我國民眾仍然糾結在壞人必須受死的迷思當中。一開始人們就已經認定極惡的壞人是沒有權利與我們呼吸同樣的空氣,他們的行為讓他們自己脫離了社會共同體(社會契約)。

目前我們能夠做的,大概就是繼續增強司法菁英的自我控制能力,與期待社會或政治菁英的覺醒(或者不需要到達覺醒的程度,只要他們能夠不情緒反應過度壞事即可),但是更重要的或許是加強一般民眾對於犯罪的理解與自我解析的能力。

犯罪學的研究與其成果的宣導,雖然是必要的一步,但是如果心態上沒有轉變的話,任何這方面的努力都無法將訊息傳達到民眾的耳內。鄭捷案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在還沒能理解他,敘述其成長歷程前,從逮捕、起訴、三審定讞到執行,不到兩年的時間,悉數都已成遂。當年肅殺的氛圍,至今仍鮮明異常。我們到底有沒有煞一下車的可能性?

死刑深層心理的解析,正就是踩下煞車減緩車速的一腳。當人們接觸到除了正義公平外的另一種解釋後,當人們知道自己的心理可以被這麼「污穢」地解析後,或許會陷入迷惘中,而這瞬間的迷惘或駐足正是走向廢死一途的契機。

要之,所謂的行動的主體,不外是基於非放諸四海皆準的、一時性的「真理」,而修改自己的行動方向,並嘗試引導他人行動的活動的集結體,主體不是存在,而是行動,只有透過「真理」的引導,重建自他關係一事,才是真的人性鬥爭,同時也才是主體性的展現。

本文經李茂生授權轉載,原文發表於此

責任編輯:彭振宣
核稿編輯:翁世航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ppp的部落格 的頭像
ppp

ppp的部落格

ppp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1 )